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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科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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