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日新
- 上訴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君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榮
- 被上訴人
- 佛光山寺
- 法定代理人
- 釋心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