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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侵權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原告
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
被告
鴻築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濬輔即楊亞學
被告
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立凡
訴訟代理人
陳家婕
被告
孫嘉璐即孫俐伶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5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定準用同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葳格廣告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7 年11月30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707980250 號函廢止登記,則原告於起訴時所列被告葳格廣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立凡是否有合法代理權尚有未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明被告葳格廣告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並補正被告葳格廣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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