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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被告
匯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玓禧、林正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2,088元(計算式:3,229,932元+2,892,156元=6,12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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