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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返還增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原告
李仲立
原告
富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被告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熊霈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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