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原 告 李仲立 富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廖于禎律師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熊霈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