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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楊秀光

  • 原告
    臺中市政府
  • 被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八年六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1660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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