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被告
-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381,05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