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盧秀燕、楊秀光
- 上訴人臺中市政府
- 被告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381,05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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