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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381,05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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