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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李慧瑜

  • 當事人
    詹棣傢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棣傢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昭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4,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87元;上訴人即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22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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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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