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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長宜吳昀儒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被告
蔡榮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6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79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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