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 度重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及本院107年1月4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661,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2,0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