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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6年10月27 │39,200元 │BA2282840 │ ││ │公司何永祥 │港分行 │日 │ │ │ │├──┼─────────┼─────────┼──────┼──────┼──────┼──┤│002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6年10月24 │20,978元 │BA2282834 │ ││ │公司何永祥 │港分行 │日 │ │ │ │├──┼─────────┼─────────┼──────┼──────┼──────┼──┤│003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6年10月27 │156,800元 │BA2282841 │ ││ │公司何永祥 │港分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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