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嘉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足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魏愛玲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嘉益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6年10月5日│14,560元 │AG2514410 │ │ │ │ │雅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