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日商美子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橋朋宏
- 代理人
- 江秀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車樂美縫衣機股│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1月20 │1,278,000元 │HD1657402 │ ││ │份有限公司喜多村昌│行 │日 │ │ │ ││ │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