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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王淑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0001│進方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F-000041至98-NF-000050 │10 │1000000│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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