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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請人
何慧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0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4094-0 │ │1 │101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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