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請人
海樂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106年10月31 │52,819元 │IX1211570 │ ││ │司黃賀明 │上分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