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5號聲 請 人 宏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陳鴻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5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公益分社 │107年1月17日│118,422元 │0045830 │ │ │ │蔡宜眞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