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安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8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東玖紙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6年12月5日│13,908元 │MS1788172 │ ││ │陳東政 │ │ │ │ │ │├──┼─────────┼────────────┼──────┼──────┼──────┼──┤│002 │東玖紙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7年1月5日 │16,627元 │MS1788189 │ ││ │陳東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