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台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53,701元 │BOP0250901 │ ││ │許瑞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