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3號聲 請 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訴訟代理人 吳明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三信商業銀行北屯分│106年9月4日 │34,459元 │MA0968539 │ │ │ │陳昭仁 │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