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8號聲 請 人 熊大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欣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秀如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熊大間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107年4月15日│28,000元 │UW0223874 │ │ │ │杜欣涵 │權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