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長流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晋
- 代理人
- 吳兆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6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日成文化事業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台中分│107年5月31日│70,550元 │AB8575675 │ ││ │司 │行 │ │ │ │ │├──┼─────────┼─────────┼──────┼──────┼──────┼──┤│002 │富棋文化事業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台中分│107年5月31日│11,742元 │AB8575859 │ ││ │司 │行 │ │ │ │ │├──┼─────────┼─────────┼──────┼──────┼──────┼──┤│003 │合棋文化事業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台中分│107年5月31日│73,806元 │AB8575732 │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