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段奇琬
- 法定代理人吳枝深
- 原告源合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4號聲 請 人 源合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枝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7年1月31日│735,626元 │AC3282604 │ │ │ │司林昇進 │中分行 │ │ │ │ │ ├──┼─────────┼─────────┼──────┼──────┼──────┼──┤ │002 │嵩富機械廠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7年1月4日 │437,960元 │BD3218606 │ │ │ │公司謝東嬴 │原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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