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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李立傑

  • 原告
    何慧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何慧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張,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月2日都會時報,茲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而依聲請人刊登公示催告於新聞紙之日期為107年1月2日,此有107年1月2日都會時報1份存卷可佐,迄至107年4月2日始屆滿三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惟聲請人早於107年1月16日為本件聲請,亦有卷附蓋印本院收狀戳章之聲請狀可稽,則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所定「申報 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之要件,是其聲請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4094-0 │1 │1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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