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3號聲 請 人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豪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3號│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07年2月28日│161,255元 │AA122632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