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黃裕揚即成和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6號│├──┬──────────┬─────────────┬───────┬──────┬──────┬──┤│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宇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06年10月31日 │123,148元 │BTA1405000 │ ││ │黃漢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