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廖欣儀
- 原告黃裕揚即成和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6號聲 請 人 黃裕揚即成和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豪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6號│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宇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06年10月31日 │123,148元 │BTA1405000 │ │ │ │黃漢卿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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