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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請人
何科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 │103年5月19日│50,000元 │PC5056514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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