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7號聲 請 人 何科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豪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 │103年5月19日│50,000元 │PC5056514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