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張文皇即達利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1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捨得有限公司劉啓廷│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7年3月10日│23,625元 │TPA5636722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