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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林銘穗即安利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0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7年7月16日│80,115元 │PD2823329 │ ││ │司魏高聖 │行 │ │ │ │ │├──┼─────────┼─────────┼──────┼──────┼──────┼──┤│002 │竤均有限公司陳青芳│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7年7月16日│4,830元 │ND1157768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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