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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請人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42 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潮港城事業股份│台灣銀行健行分│107 年8 月5 日│124,242 元│AM3794327 │ ││ │有限公司丁晋爵│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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