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42 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潮港城事業股份│台灣銀行健行分│107 年8 月5 日│124,242 元│AM3794327 │ ││ │有限公司丁晋爵│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