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42號聲 請 人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國慶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42 號│ ├──┬───────┬───────┬───────┬─────┬─────┬──┤ │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潮港城事業股份│台灣銀行健行分│107 年8 月5 日│124,242 元│AM3794327 │ │ │ │有限公司丁晋爵│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