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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楊珮瑛

  • 原告
    顏郁樺即馥顏苑形象設計工作室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顏郁樺即馥顏苑形象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姜玟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遺失,經向付款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政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6 年10月26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6 年11月4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11月4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5 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葉俊宏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米斯特國際企業│國泰世華商業銀│106 年7 月15日│ 26,220元 │AD0470485 │ │ │ │股份有限公司林│行市政分行 │ │ │ │ │ │ │瑞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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