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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1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請人
吳文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55,904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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