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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

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

抗告人
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裁定提抗告,未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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