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
- 抗告人
- 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裁定提抗告,未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108年度仲執字第4號裁定提抗告,未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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