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黃文潭
- 相對人
-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昌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8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裁定(108 年度中再小字第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 年度中再小字第4 號駁回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8 月6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