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何欣潔
- 相對人
- 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富祥鋼鐵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