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楊豐榮
- 原告司徒書瑄
- 被告新天食庫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司徒書瑄 相 對 人 新天食庫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8H12)調解成立,其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萬元 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等,業於民國108年1月18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1月1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38H12)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 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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