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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聲請人
鄭長洲
相對人
新天食庫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年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8H12)五、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鄭長洲新臺幣40,00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結果,於108年1月18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鄭長洲新臺幣4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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