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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聲請人
陳盟光
相對人
新天食庫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年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8H12)調解結果,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4,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4000元,因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履行,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1月18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8H12)為證,堪信屬實,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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