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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4號

聲請人
劉雅惠
相對人
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靜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亦為同法第60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8年7月1日調解成立,聲請人並於108年7月1日已領取新臺幣(下同)10,401元,惟本件係因相對人要求聲請人休息1個月,相對人卻持續營業中,聲請人始會至臺中市勞工局對相對人終止勞動契約,爰請求相對人依108年7月1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調解案號1709E411)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8年7月1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於108年7月1日下午7時30分前給付勞方108年5月份工資差額1萬元及延長工時工資差額401元,共計新臺幣1萬401元」,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僅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自承已於108年7月1日領取10,401元,則相對人即已履行上開調解內容。至聲請人聲請本件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68,872元(包括資遣費18,364元、108年5月份工資差額1萬元、108年6月份工資16,324元、延長工時工資差額及休假日工資差額11,355元、108年6月7日端午節國家假日工資1,166元、108年5月1日勞動節國定假日工資1,166元、6日喪假工資6,996元及3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501元),就其中108年5月份工資差額1萬元及延長工時工資差額401元,共計1萬401元部分,聲請人坦承相對人已於108年7月1日給付,自不得再重複要求相對人履行,就其餘爭執部分,依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兩造並未成立調解,聲請人自無依未成立之調解紀錄請求相對人履行。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不合,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第24號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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