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聲請人
蔡明儒
相對人
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 年7 月17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62E447)調解結果,有關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 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調解成立(案號:1862E447,下稱系爭調解紀錄),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於同年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因相對人沒有遵期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系爭調解紀錄為證,經本院核閱,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按期履行,則聲請人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