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張雅筑
- 相對人
- 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2183H731)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業於民國108年8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就該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2183H731)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2,388元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迄今未履行該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8月20日調解成立,就該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2183H731)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72,388元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迄今未履行該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按,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