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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8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美儒
相 對 人
快樂旺旺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年10月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606A592)所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2萬4167元和解,資方於108年11月18日前匯入勞方陳美儒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0月8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辦理調解成立,成立內容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有該協會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然相對人並未遵期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有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薪資帳戶(帳號258506200617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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