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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8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9號

聲請人
黃謙宇
相對人
旺旺日式餐盒即何卉馨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 年11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78H1000 )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76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 萬1965元,僅給付聲請人1 萬2200元,尚餘9765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於108 年11月20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於108 年11月21日給付聲請人2 萬1965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11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78H1000 )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全部義務,尚有9765元未給付,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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