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5號
- 聲請人
- FAJAR GUMELAR(中文譯名:法嘉)
- 相對人
- 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聲請人欄關於「GUMELAR FAJAR」之記載,應更正為「FAJAR GUMELAR」。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