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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聲請人
TIMOR BUDI ISMAN SANTOSO(中文譯名:布弟)
相對人
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SANTOSO TIMOR BUDI ISMAN」之記載,應更正為「TIMOR BUDI ISMAN SANTOSO」。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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