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林慶郎
- 當事人吳健維、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吳健維 相 對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彭國豪,並非聲請人所稱之吳慧文,有該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參,爰一併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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