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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世民莊毓宸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庭安律師
被上訴人
莊雯棋

      陳美妎

      賴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過新臺幣301,532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7,246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19,333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過新臺幣300,701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5,454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24,777元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金額加總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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