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貿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庭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莊雯棋
陳美妎
賴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過新臺幣301,532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7,246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19,333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過新臺幣300,701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5,454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24,777元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金額加總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