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貿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庭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美妎
賴緯玲
莊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賴瑋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緯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