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
- 原告
- 陳雅莉
- 訴訟代理人
- 江來盛律師
- 被告
- 泳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厚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本人於前次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年4月1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被告將原告勞保高薪低報致原告受損,爰請求賠償及補足少給6%部分等語,似予追加上開請求,爰審酌紛爭一次性解決之利益,請原告確認上開主張之真意,如欲為訴之追加,並請提出完整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