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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告
陳雅莉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告
泳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厚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本人於前次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年4月1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被告將原告勞保高薪低報致原告受損,爰請求賠償及補足少給6%部分等語,似予追加上開請求,爰審酌紛爭一次性解決之利益,請原告確認上開主張之真意,如欲為訴之追加,並請提出完整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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