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參加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葉敏智
參加被告 吳慧華
參加被告 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潘碧雄
鄭志仁
當事人間確認資遣費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7,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